判断商标近似应以是否整体近似为标准
时间:2012-01-12
案情简介:
原告中粮山东粮油进出口公司为注册证号第382121号、第692151号和第1178983号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三个商标的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30类“粉丝”。1997年12月31日,原告的“双龙”商标被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2002年3月,青岛海关扣留了被告烟台龙大食品有限公司向荷兰出口的包装上带有双龙图形的粉丝3686千克,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评说:(赵聚友)
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与他人的商标近似,即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等方面与注册商标相近似,易使普通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认识。在对是否构成近似进行确认时,应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注重整体的近似,进行整体观察,而不应过分强调局部的差异。整体观察,是指将商标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观察,而不应仅将商标的各个构成要素抽出来分别进行比较。这是因为商标作为商品的识别标志,是由整个商标构成的,在消费者的记忆中留下的主要是该商标的整体印象,而不仅为构成该商标的某些单个要素。
原告对第382121号“龙”字商标、第692151号“双龙”商标和第1178983号“LUNGKOW”商标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其粉丝包装上使用与原告“龙”字注册商标基本相同的“龙”字行为,侵犯了原告“龙”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被告在其粉丝包装产品上使用与原告“双龙”商标相近似的图案,其目的在于借助原告“双龙”商标的影响力,该行为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因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双龙”图案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