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号: |
46 |
| 标题: |
网络公司将我公司网页复制给其它公司使用 |
| 内容: |
网络公司将我公司网页复制给其它公司使用,且内容完全相同,导致我公司许多客户流失,这种行为是否侵犯了我公司权利? |
| 已解决 |
| 律师解答:韩中节2010年03月16日 10:11:29 |
网络公司“一女两嫁”的作法,侵害了你公司权利。
“一女两嫁”,事实上就是将同一个网站同时复制给另一人非法使用,本案中表现为将你公司网站内容完全复给另一公司网站上使用,侵害了你公司网站内容的著作权。这里有两个方面情况注意:第一是网络公司是否明知你与另一公司属于两上完全不同的主体,如果明知,其没有作任何审查的义务,就将你公司的网站内容复制到另一公司的网站中,进行经营使用,这种主观故意的行为,就同另一公司构成了共同侵权;第二是你公司发现了另一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是否通过寄送通告函等形式要求网络公司移出侵权内容,以制止侵权时,网络公司如果不予理睬,根据我国《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站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著作权人发现侵权信息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出警告,出示身份证明、著作权权属证明及侵权情况证明的,著作权人可以依照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的规定在诉前申请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裁定,也可以在提起诉讼时申请人民法院先行裁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所以从这两个阶段来看,网络公司将构成了对你公司网站内容著作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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