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贸科技办、财政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完善科技东莞工程政策体系,我们对《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配套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中的《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作出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科技东莞工程第一批实施办法的操作规程〉的通知》(东科[2007]68号)中的《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同时废止。修订后的操作规程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 О О 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东莞市促进产学研合作实施办法》、《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工商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具体内容包括:
(一)产学研合作项目。
(二)莞港科技合作项目。
(三)专利实施及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
第五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标准
第六条 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帐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七条 企业研发费用科目的核算范围包括: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企业研发投入资助标准:
(一)培育型企业:自2005年1月1日之后进行工商登记的企业,自企业工商登记之日起三年内为培育期,企业在培育期内年度销售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的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5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二)小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且不高于3000万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4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三)中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000万元且不高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3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四)大型企业:上年销售收入不低于3亿元的企业,且上年度应缴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工业企业不低于4%、农业企业不低于2%,市财政按其上年度研发经费实际投入(不含各级财政资助)20%的比例给予无偿资助。
已获科技贷款贴息资助的企业,其研发投入资助额应扣除其当年用于研发投入的贷款相应的贴息金额。
第九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研发投入资助与科技贷款贴息、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申请资助的企业须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录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清单及支付凭证;
(三)企业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四)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十一条 申报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进行材料的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交申报材料,并由其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按照《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家评审报告确定现场考察企业名单。
第十三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应当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四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申请企业的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企业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
(三)研发的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企业,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
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省级企业工程中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工程中心”)。
第二条 申请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承担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市政府确定的支柱产业及高新技术产业范围;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其他具有自主技术或自有品牌的企业),拥有主导产业和拳头产品,上年度企业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且工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4%,农业企业上年度缴纳各项税金(含免退税部分)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三)保证落实工程中心的建设资金和日常研究开发经费,前两年平均年研究开发经费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四)具有研究开发必需的场地和基本仪器设备;
(五)企业内全职研究开发人员达10人以上,其中高级职称或获博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10%,中级职称或获硕士学位3年以上的人员不低于30%;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
(六)企业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技术领先地位,有较完善的专利管理制度,能运用现有知识产权;
(七)企业具有较高的技术管理水平,已通过相关的国际管理认证。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发场地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
(二)已投入工程中心建设资金不少于500万元(不含土地和建筑费用);
(三)在工程中心从事研究开发的人员达10人以上;
(四)研究开发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较好产业化前景的科研项目和专利技术,必须拥有1项以上发明专利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项以上新产品、科技开发成果或至少1项市级或市级以上科技奖励;
(五)根据行业发展和市场需要,通过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解决相关技术问题并研究开发出新产品,并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
(六)为企业或行业培养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
(七)定期开展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
第四条 企业工程中心的承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五条 企业工程中心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六条 企业工程中心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资助500万元。
(二)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300万元。
(三)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级企业工程中心,市财政一次性资助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工程中心承担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工程中心建设和研发配套经费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八条 市财政对企业工程中心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经国家科技部认定的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国家科技部认定企业研发机构的批文;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资助计划。
第十条 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资助的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2.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级企业工程中心的文件;
3.《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4.承担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市级企业工程中心认定的申请与审批:
(一)申请企业须登陆http://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简介表》;
2.承担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企业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经形式审查合格的,委托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四)经专项审计符合条件的,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组织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
(五)根据现场考察和专家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确定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公示期间有异议的且经调查属实的,由市科技局、发改局、经贸局和市财政局重新审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确定认定名单。
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将年度拟认定的企业工程中心名单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发改局、市经贸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认定通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和本规程第六条的规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四章 资助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企业工程中心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贴息对象
第一条 申请科技贷款贴息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单位;
(二)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利试点企业、专利培育企业,以及其他自主创新型企业(指具有自主技术和自有品牌的企业);
(三)已获得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及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贷款;
(四)贷款用于高新技术项目开发及产业化。
第二条 对科技贷款给予贴息,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贴息: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贴息方式与范围
第四条 对科技贷款的贴息采取报销制,即:企业获得银行贷款并支付了利息之后,凭获得贷款和支付利息的有关合同、凭证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申请报销。
第五条 贴息的范围为科技企业获得金融机构贷款上年度用于项目开发及产业化所实际发生的利息。跨年度的贷款可根据实际利息发生额,分不同年度申报。同一项目贴息资助最多不超过2年。
第六条 科技贷款贴息额按不超过企业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7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年度的贴息总额不超过150万元。如企业的科技贷款已享受我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贷款贴息计划的贴息资助,则市财政在核拨科技贷款贴息额时作相应扣减。
第七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科技贷款贴息与研发投入资助、配套国家/省科技项目资助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八条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上年度的审计报告、纳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三)企业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银行放款给企业的进账凭证和其他相关材料;
(四)企业已支付的银行利息清单;
(五)其他有关材料(如民营科技企业证书、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专利证书、专利有效性证明、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项目的检测报告、查新报告、环评报告等)。
第九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各镇(街)科技办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汇总推荐到市科技局;市直属的企业向市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由其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可组织考察组进行企业现场考察评价,现场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2名或以上。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必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十一条 对现场考察合格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申请报销的利息实际支出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获得贴息的企业名单和贴息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二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贴息资助计划。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获得资助的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四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效绩评价
第十五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受资助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贴息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
(三)在产业化方面取得的进展。
对上述三个方面均未取得明显绩效的企业,市科技局应当停止该企业继续申请贴息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东莞市自主创新型企业资助试行办法》和《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申请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
(二)研发项目已列入自然科学基金计划,或经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推荐被列入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或已引进并与我市企业联合研究开发且财政资金已划拨到我市的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
(三)在国家/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项目承担单位为完成项目另行支出了相应的经费;
(四)项目未获得过市财政资金资助。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企业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企业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额度
第三条 企业应按照研发项目,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
第四条 对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经费的范围:
(一)人员人工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也称研发人员)全年工资薪金,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其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二)直接投入
企业为实施研究开发项目而购买的原材料等相关支出。如:水和燃料(包括煤气和电)使用费等;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模具、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试制产品的检验费等;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简单维护费;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等。
(三)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
包括为执行研究开发活动而购置的仪器和设备以及研究开发项目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包括研发设施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
(四)设计费用
为新产品和新工艺的构思、开发和制造,进行工序、技术规范、操作特性方面的设计等发生的费用。
(五)装备调试费
主要包括工装准备过程中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如研制生产机器、模具和工具,改变生产和质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标准等)。
为大规模批量化和商业化生产所进行的常规性工装准备和工业工程发生的费用不能计入。
(六)无形资产摊销
因研究开发活动需要购入的专有技术(包括专利、非专利发明、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所发生的费用摊销。
(七)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
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其他企业、大学、研究机构、转制院所、技术专业服务机构和境外机构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项目成果为企业拥有,且与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发生金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认定过程中,按照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发生额的80%计入研发费用总额。
(八)其他费用
为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如办公费、通讯费、专利申请维护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等。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10%,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对于获得国家立项并获得国家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1的比例配套资助;对获得省立项并获得省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市财政按1:0.5的比例配套资助。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等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的研发投入总额;企业承担的项目市财政配套资助加上其获得国家、省财政资助经费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研发投入总额的50%。
申请单位的同一项目被列入国家、省多项科技(专利)计划项目的,只能申请一项配套资助。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获得的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与研发投入资助、科技贷款贴息的总和不超过其上年度自身研发投入的总额(不含上年获得的各级财政资助额),且最高不超过600万元,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项目配套资助的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登陆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配套国家/省科技(专利)计划项目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盖公章);
(二)项目承担单位与国家/省科技主管部门签署的科技(专利)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以及项目资金下达通知文件;
(三)申请配套的项目经费实际支出清单和支付凭证;
(四)属于专利计划项目的需提供专利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第八条 申报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申报材料提交到所在的镇(街)科技办,由镇(街)科技办形式审查后,报送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直属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以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核实申请单位的项目实际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后,确定本年度拟配套资助的单位名单和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款划拨到获得资助的企业(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单位),市直属的企业(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二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社会中介机构对获得配套资助的单位进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重点是:
(一)经营收入、科研投入、缴税、创造就业等;
(二)知识产权的数量、质量;
(三)研发实质性进展。
对上述三项均未取得明显进展的单位,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停止该单位继续申请配套资助的资格。
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止。
东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鼓励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操作规程。本规程中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计划分认定和资助两个环节。
第一章 认定
第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的法人单位;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入孵企业或项目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规划;
(三)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已建立3人以上的招商和管理团队,5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
(四)具备一定的建筑规模,建筑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规划作为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
(五)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应符合相关规定;
(六)入孵或已签订入孵协议的企业达10家以上。
第二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人员、场地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四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情况进行现场考察。
第五条 根据现场考察结果,经市科技局审核批准后,下发认定文件。
第二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经市科技局认定,且正常运营一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
(二)目标、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能力,70%以上的管理人员具有大学本科或以上学历,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要配备一定数量的高级专业技术人才;
(四)场地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入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占2/3以上,且场地作为孵化器用途的期限不少于5年;
(五)已投资的总额不少于8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六)服务设施齐备,可为企业提供商务、信息、咨询、培训等服务。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除应具备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一般功能外,还必须具备能为入孵企业提供专业技术开发的公共技术平台和支撑体系;
(七)入孵企业应达30家以上。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市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超过20%的科技企业孵化器;
(二)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三)存在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社会中介审核、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采取报销制。市财政按科技企业孵化器工商注册之日起至申请资助之日止实际投资总额的2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为300万元。实际投资总额包括可供开放使用的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通用研发技术平台、共享数据库和专用实验仪器设备等公用设施建设项目费用及维护费用,供企业服务使用的资料文献费用、管理人员费用等。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http://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科技企业孵化器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业务开展情况报告;
(三)上年度的审计报告、完税证明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负责组织考察组,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实际运营情况进行现场考察。现场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书面考察报告。
第十三条 现场考察合格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联合遴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实际投入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市科技局根据现场考察和专项审计报告,确定本年度拟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和资助额度,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四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企业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企业;市直属的企业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七条 企业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实际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按照各自适用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核算和帐目处理.
第五章 监督与效绩评价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与申请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经费的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对获得资助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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