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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实施新规 小区配套设施不得随意变更   
来源:新快报 时间:2010-03-10点击:240

      搬进新房后,小区的绿地突然又要起高楼或是建其他项目的可怕场景,今后或许不会再出现。记者9日从市城乡建委获悉,广州已正式实施新的《广州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移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指出,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须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不得随意变更配套设施的标准和位置。

  新规明确,房地产项目配套设施建设需按“三同步”原则(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交付使用)实施建设。在开发项目建设总量完成80%前,完成全部配套设施项目的建设。其中,独立用地的公建配套设施,要求在首期开发时一并启动。防止首期入住后,配套设施的建设得不到落实,影响公共服务。

  为避免项目开发过程不断调整规划造成开发商与业主纠纷,《规定》要求规划部门规定的配套设施项目种类、规模等设置标准,不得随意在开发过程变更,规划核定的配套设施位置,亦不得随意变更。

  《规定》指出,配套设施移交标准统一为在安装永久通水、通电、通燃气后,以毛坯房移交或交付使用,接收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增加接收条件。此举避免了过去不同接收单位要求不同,部分接收单位提出的移交前置条件过高,导致部分公建配套设施无法移交。

  新规还明确:属于业主共有或共享的配套设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变更使用功能。教育设施、医疗设施、行政管理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等,不得变更为其他经营性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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