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条 资助方式采取计划制,资助内容包括: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四)涉及社会民生发展及公益事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工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开支,并在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市财政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直接与项目研发相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六)专利制度运用费用:指专利技术研发、专利实施、专利保护、维持、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助额。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医疗卫生单位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科研项目;已经承担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不能再申报项目。
第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到期验收而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超过在研项目总数的20%且达到2项以上(含2项)。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或《东莞市科技计划医疗卫生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项目其他有关资料(如各种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八条 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卫生局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助通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凭合同书到市财政局(或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获得资助的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办法: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拨付;
(二)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分两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要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研发经费资助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方式
第一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依法注册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
第二条 资助方式采取计划制,资助内容包括:
(一)基础研究及应用基础研究;
(二)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
(三)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广应用;
(四)涉及社会民生发展及公益事业的科技研发活动;
(五)其它相关的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条 资助经费的开支范围:
(一)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研究开发的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项目研究开发人员所在单位有事业费拨款的,其工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事业费中开支,并在项目合同预算表经费来源栏中列示,不得在市财政资助经费中重复列支);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发所发生的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直接与项目研发相关的现场试验、项目查新、信息收集、专家咨询、评估评审、可行性论证及研讨、验收及鉴定等费用;
(六)专利制度运用费用:指专利技术研发、专利实施、专利保护、维持、培训等费用。
第四条 申请的项目依据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则,确定资助的科研项目和资助额。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医疗卫生单位单个项目的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同一项目主持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项科研项目;已经承担2项以上(含2项)在研项目的,不能再申报项目。
第六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三)正在进行有可能由单位或个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者仲裁的;
(四)到期验收而未申请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项目超过在研项目总数的20%且达到2项以上(含2项)。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七条 申请单位须进入东莞科技网(www.dgstc.gov.cn),登陆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科技计划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发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或《东莞市科技计划医疗卫生科研经费资助项目申请书》,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查新报告;
(四)项目其他有关资料(如各种认证证书、检测报告、环评报告、用户意见等)。
第八条 高等院校申报的项目由其科研管理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医疗卫生单位申报的项目由市卫生局进行形式审查,并择优推荐到市科技局;科研机构申报的项目由市科技局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第九条 形式审查合格的,市科技局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评估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评审评估。市科技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本年度拟立项项目名单和资助额度,拟资助项目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十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尽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府批复同意后由市科技局与市财政局行文下达项目资助通知。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立项并获得资助的申请单位应在收到立项通知之日起一个月内主动与市科技局签订项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逾期不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项目的立项和经费资助。项目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资助金额、资助款的用途及预算、技术经济指标、知识产权和仪器设备的归属、绩效考评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项目承担单位凭合同书到市财政局(或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办理拨款手续。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获得资助的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有关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三条 经费拨付办法:
(一)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项目,一次性拨付;
(二)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分两期拨付,签订合同书后拨付70%,结题验收后拨付30%。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要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管理;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立项项目的跟踪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完成日期后半年内提出验收申请,具体按《东莞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操作。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新闻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医疗卫生单位研发项目资助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定期组织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对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及医疗卫生单位使用研发经费资助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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