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条例提请审议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时间:2011-04-02点击:244
珠三角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实施保障条例首次提请审议
“先改革再改法”是否可行成审议焦点
首个由国家层面编制的区域性发展纲要——《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把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上升到国家战略层面,赋予了广东五大战略定位:探索科学发展模式试验区、深化改革先行区、扩大开放的重要国际门户、世界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基地、全国重要的经济中心。由此,纲要进一步赋予了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更大的自主权,鼓励大胆探索,先行先试,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为此,广东提出需要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障实施。
近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首次审议了《广东省实施〈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保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条例草案在常委会委员中引起了热烈的讨论。
实施规划纲要需立法保障
纲要实施两年来,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纲要的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改革创新、先行先试存在法律障碍,影响了各地推进改革创新的力度和成效。由于受到现有体制政策的约束,一些触及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的改革难以推进,尤其是制度支撑不足。”广东省政府法制办主任李炳余告诉记者,珠三角九市分属不同行政区域,无论是利益追求,还是地区之间的跨界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建设、环境保护与治理等问题,协调难度较大。
考虑到纲要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珠三角地区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因此,条例草案以建立体制机制,保障实施为切入点,重点在区域协调、制度支撑上作出规范。
条例草案明确了组织与协调机制,设定了促进与保障措施,特别是为了保障县镇事权改革的顺利进行,条例草案扩大了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的相关内容。此外,条例草案还规定了考核和监督办法。
与法规抵触能否先斩后奏
为了保障改革创新和自主创新,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珠江三角洲地区的改革创新措施与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有冲突的,可以将改革创新方案提请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在调研后发现,有的意见认为改革创新措施不应该突破现有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如果有冲突,要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后才能施行,不能先斩后奏。
“条例草案第二十二条的这个规定,我认为值得商榷。珠三角许多城市连规章都无权制定,更别说地方性法规,所以,该条的这部分内容首先就不具操作性。”分组审议中,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袁古洁质疑说:法律就是法律,必须遵守,不能跟法律抵触了还先批准施行,再依照立法程序及时修改、废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而陈逸葵委员的态度更加简洁明确:“不能鼓励跟法律有抵触的也可以放手干!”
地方性法规授权是否合适
条例草案提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实行省直管县试点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行政管理职权。”“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具备一定人口规模和经济实力的镇人民政府,可以行使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行使的部分行政管理职权。”“实行县镇事权改革的街道办事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行使乡镇人民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
广东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认为,该条将应当由地方性法规来规定的政府行政管理职权范围授权省人民政府去作自由裁量,面临着两个问题,一是省人大常委会是否同意在本条例中一揽子授权予省人民政府;二是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政府行政管理权是来源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由地方性法规授权是否合适?
“扩大县镇政府行政管理职权是否真有必要?就算有必要,也不能泛泛授权,必须明确授权的范围。”徐家瑞委员在审议中说。
对于这一条款,李为委员则质疑:“保障纲要实施是否一定要授权?对于扩大县镇政府行政的管理职权,意义在哪里?这些问题都值得我们细细斟酌。”
条例要体现纲要核心内容
在审议中,陈华一委员建议:“有保障条例是好事,可以大胆地去试,遇到与法律抵触的地方可以绕着走,等法律法规修订了再做,这是广东改革的经验。”
辛瀑委员表示:纲要转化成规划,规划转化成计划,计划再转化成实际落实,中间有许多环节,所以制订保障条例予以规范是好的。通过制定条例加大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审查、批准都是政府部门的职能,但政府服务能力还比较差。因此,需要通过条例要求政府部门提供更好的服务。
“为了推动纲要的顺利实施,出台保障条例是有积极意义和作用的,但必须围绕纲要的核心内容来制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钟阳胜认为,“条例必须从保障纲要实施的实际出发。什么是实际?比如提出要保障区域一体化、保障自主创新,就要弄清楚具体要保障的是什么?如何保障?如果笼笼统统地就制定出条例,不具可操作性,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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